第一条 分会名称
中文名称: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人工智能分会;
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MACHINERY EQUIPMENT MAINTENANCE AND ATIFICIAL INTELLIGENCE BRANCH ,英文缩写:CAAI);
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人工智能分会是一个由积极投身于智能制造和人工智能事业,从事智能制造,人工智能技术与装备研究开发、生产制造、应用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用户单位及其他相关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根据人工智能及智能制造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及应用的发展需要,设立的二级专业分支机构,接受本会的直接领导。
第二条 为加强对人工智能分会的管理,充分调动专委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明确任务、规范组织工作行为、促进学会健康发展,根据2014年2月26日民政部民发[2014]38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和《中国人工智能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章程》和《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分会宗旨
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国家产业政策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搭建产、学、研、用的平台,提升分会会员企业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集成应用和服务水平,促进人工智能行业的成果转换,完善我国人工智能产业链,促进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不断增强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的竞争力。
第四条 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人工智能分会是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的分支机构,接受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的管理,执行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章程。
第五条 分会住所:北京市
第六条 分会的业务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分会具有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组织协调、行业自律、信息引导、维修资质的评审与鉴定、人才交流、咨询服务、国际交流、教育培训、展览展示等基本职能。业务范围及主要工作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
(二)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行业资讯服务;
(三)协助人工智能行业企业的设备研发,管理和处置;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组织行业制定行业行规, 搭建企业与政府间的沟通桥梁;
(五)促进分会会员间的资源共享,资金、技术、市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的合作,协助有关会员单位申报国家及地方各部门科研课题;组织重大共性技术研究,协调分会会员关系,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大力推动人工智能行业上下游的深入合作、产需对接和区域合作,项目、基地和人才体系建设;
(七)加快我国人工智能行业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推动人工智能行业的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建设、人工智能创新体系建立与完善。
(八)促进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利益及合法权益;
(九)总结经验,加强推广,搭建我国人工智能行业信息交流、教育培训、展览展示等平台,推动国内外产、学、研、用合作,增强分会企业的自主创新实力;
(十)加强与国(境)外人工智能组织联系和沟通,促进国际、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致力于提升中国人工智能行业的影响力;
(十一)促进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利益及合法权益;
(十二)承担政府、会员委托的其它业务。
第七条 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人工智能行业相关的社团组织、研究设计院所、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在业内有较强影响与代表性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
(二)拥护分会工作条例,自愿申请加入;
(三)在分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分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同时提供单位的概况信息;
(二)经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分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分会工作条例、行规行约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分会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三)积极参加分会活动,完成分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分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单位会员须委派一名现职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分会的活动,并指派一名联络员与分会联系。会员代表如离开本单位或退休,需更换新的会员代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的活动及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和分会各项规定的行为,经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在分会予以通报、批评、暂停会员权利、劝退直至除名。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授权理事会在不超过分会理事会总额20%的前提下,增加部分理事;
(三)审议本届会员大会任期内的方针、目标和分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需要提请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以无记名方式在会员大会上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的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理事的选举结果报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有30%以上的会员代表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分会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智能制造与人工智能行业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三)热心社团工作,办事公正,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四)单位理事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出任。理事因故离开本单位或退休,理事单位须调整理事人选,书面通知分会,报分会秘书处变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根据理事长提名,聘任或罢免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审议接纳新会员并在下次理事会上确认;
(六)决定分会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决定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立,在下次理事会上确认;
(七)领导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九)决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制修订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在理事会上确认;
(十)决定分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分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人工智能行业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三)热心人工智能行业工作,办事公正,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四)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副理事长在选任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2届。
第二十六条 分会为非法人机构,秘书长负责分会日常工作。秘书长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聘任;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分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提出并组织实施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筹备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预决算;
(三)提出增补理事、分会负责人的建议;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领导分会内设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五)经理事会授权决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报下一次理事会确认;决定内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六)经理事会授权,审议接纳新会员并报下次理事会确认;
(七)经理事会授权,制定分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重要制度要报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设立相应的内设机构。内设机构是承担分会专项任务或专门工作的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内设机构须严格遵守分会工作条例,执行分会决议,在分会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分会全称。
第三十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分会会费收费标准按照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费标准执行;
(二)已加入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的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加入分会不进行重复收费;
(三)因任职区别导致会费标准有差异的(如:普通会员、理事单位、副理事长成员)收费标准取高;
(四)根据《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分会会费由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收取,并按比例返还至分会用于开展分会各项工作。返还比例不超过50%。
第三十二条 分会经费主要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会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分会财务工作由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财务部按照国家相关资产财务规定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分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分会理事会每年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分会换届之前须接受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分会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分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分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对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分会修改的工作条例,经会员大会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条 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同意后,进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 分会在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分会注销经中机维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经2019年1月7日分会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中机维协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分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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